生猪品种改良的合作协议
甲方:珙县金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511526000007936)
乙方A:(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B:
乙方C:
为改良生猪品种、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1、乙方需有三家以上相互联保和甲方签定本协议,联保户之间需平等享受权益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义务。乙方如不具备三家联保条件的,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财产产权担保证明。
2、双方按规定签订协议完成手续后,甲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良种母猪一头(30--40斤左右),由乙方自行喂养。
3、乙方在签订协议时,每头小母猪需向甲方交纳800元的风险保证金,本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乙方将母猪返还甲方,甲方将保证金原数退还乙方。
4、乙方在合作期内需定期自行向母猪购买保险和做好相关防疫工作,甲方应做好相关技术指导。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安排一定的技术培训。
5、在合作期内,甲方为保证畜产品的肉质安全,乙方必须全部使用甲方按会员价向乙方提供的.饲料产品;严禁违规使用法律禁止的药物。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营养标准及卫生标准,如因甲方产品原因造成的牲病、死亡等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属实,将由甲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7、乙方所认养的母猪,从领养之日起一周内出现的生病、死亡等应激反应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一周后所产生的一切病症和死亡与甲方无关,如遇疑难杂症(怪病、难病),甲方可协助会诊或积极提供参考建议。
8、乙方所认养的母猪如在成年后有诸多不利于作种猪的母猪繁殖障碍症,甲方需用另外的小母猪调换乙方的大母猪,并按乙方实际使用母猪饲料(以购买记录为依据)补偿乙方的饲料款,协议继续生效,但合作期限须顺延。
9、乙方所饲养的母猪、乳猪,如因不按甲方规定或技术指导饲养所造成的不发情、受胎率低、水肿等诸多不良后果,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合作期间如因乙方人为原因导致母猪死亡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等值母猪一头。
11、合作期间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母猪死亡的,将由合作双方共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打入乙方一卡通账户后,乙方务必将赔偿金转交甲方。如乙方不愿继续合作,甲方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合同终止。如乙方愿意继续合作,甲方需再向乙方提供一头小母猪,协议继续生效,但合作期限须顺延。
12、合作期间,乙方认养的母猪所产小猪完全归乙方所有,但必须按照甲方的指导使用甲方提供的饲料产品。乙方认养的母猪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饲养权和管理权。
13、合作期间,乙方因生病、死亡、外出务工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饲喂母猪的,须自行找到另一家养殖户接管母猪并经其他几家联保户同意,合同关系随之转移,并及时上报甲方重新备案登记。
14、乙方完全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饲养的育肥猪,在保证尿检合格后,可按照市场合理价格卖给甲方,甲方参照自身产品的品牌价值按销售价格的5%--10%发放补贴给乙方。但乙方如未按照甲方要求使用饲料的,甲方可拒绝提供补贴。
15、合作期满后乙方将淘汰母猪交还给甲方处理,如还需继续合作需提前半年向甲方提出后续合作主张,由甲方继续为乙方提供一头小母猪,协议继续;如不想继续合作,甲方需原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协议终止。
16、本协议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如不履行责任或中途退出的,视同自愿放弃自己的一切权利。如有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妥善协商,将申请由甲方所在地相关部门处理。
17、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法律限制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属于双方的免责范畴。
18、本协议有效期四年,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办点一份、部门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珙县金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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