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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繁荣汽车市场,鉴于甲方有能力供应 长安铃木 品牌汽车系列产品,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建立独立销售展厅,按主机厂对二网展厅形象要求布置展厅、接待台及门头,设立独立销售专员,按甲方制定的营销价格和营销政策经销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经营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国家行业目录,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汽车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新奥拓;羚羊;雨燕 ;天语等。
二、 销售区域:乙方负责在 地区经营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
三、 保证金: 十万元整 。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展示商品车数量 3 台。
2. 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支付保证金¥ (大写)
人民币作为乙方经营甲方商品车的保证金,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
3. 保证金不能冲抵车款,如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展示商品车,保证金仍必须满足上述比例要求。
4. 乙方解除本协议需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在双方结清往来财务账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5.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销售政策、价格及销售区域进行销售,如不按照甲方要求而造成厂家对甲方考核处罚,则乙方负全责,并承担甲方受厂家处罚的损失,直接从保证金扣除。
四、 价格政策:乙方代销甲方商品车的价格按照甲方所制定的营销政策和营销价格执行。
五、 定车方式:
乙方定购车辆应向甲方提供《定车计划单》,若途中进行更改,甲方据此调配资源。
六、 销售方式:
1、 乙方销售展车:将全部车款付给甲方结算后,甲方确认回款,开具车辆相关票据,移交车辆合格证。
2、 乙方买断商品车:甲方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移交车辆的同时移交车辆合格证和票据。
3、 乙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客户档案明细表》等资料交给甲方。
4、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车款后,于当月25日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邮寄给乙方财务。
七、 结算方式:
乙方以现金、银行转款、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甲方支付商品车货款,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承担。
八、 商品车提车手续:
1. 乙方提车员提商品车时需向甲方出具《提车证明》并提展示商品车辆时应提供付款承诺函。
2. 车辆交接时,乙方须在甲方出具的《商品车调拨单》或《提车证明》上加盖印章,乙方对所提商品车及其配备的随车工具、资料、备品进行严格检查。
九、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展示商品车,在未收到乙方所支付的全额车款之前,商品车的产权归甲方所有,车辆合格证由甲方保管。
2. 甲方有权调节商品车分配,根据需要调动全部或部份商品车,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杂费。
3.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销售形势变化等,调整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摆放在乙方的展示商品车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展示商品车数量、品种、库存明细、核对账目。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定期盘点和不定期巡检。
5.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定车计划,以最优化的程序及最快捷的速度向乙方提供商品车。
6.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商品车销售价格及有关营销政策,并提供相关的销售咨询服务。
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已买断车辆,在未实现销售前(即合格证仍在乙方),如遇厂家价格进行调整,乙方该商品车可通过甲方享有厂家的政策补偿。
2. 乙方所需资源的一切调动费用(含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展车,应在 3个月 内实现销售,否则,乙方必须将此商品车进行买断或调换,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调换车辆,原展示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完好,否则无论任何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5. 若乙方所调拔车辆在15天内被调离乙方处,乙方调拔该车辆的费用由需要资源方承担。
6. 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仅用于展销用途,必须定点存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商品车挪作他用,不得将商品车摆放到其他地方。否则乙方必须按照该车市场统一价格对此商品车进行买断。
7. 乙方应无偿提供商品车的展销和存放场地(场地的标准由双方按当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并对商品车的维护、安全、资料完整、随车工具等负全部责任。车辆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 甲乙双方需每月1日前进行一次库存账目和财务账目核对,如有异议,双方应重新审核。
9. 乙方必需将购车顾客真实信息传真给甲方,否则取消合作。
10. 乙方不得挪用(收到销售货款后不积极与甲方结算,或故意隐瞒和虚报库存)应付给甲方的展示商品车车款。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扣押全部保证金,解除合同。
十一、 协议期限及违约责任:
1. 协议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自动失效。乙方在销售商品车时,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乙方在销售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按 厂家 质量检验标准严格验收商品车,在仓储和销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车款;如确系商品车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生产厂家协商解决。若有争议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一方发生企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名称变更、破产等,须提前通知对方,将尚未销售的商品车退回,结清往来账目。
十二、 其他条款:
1. 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
2. 本协议任何更正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4. 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杭州石祥路390号 地址:
开 户 行:工行城北分行 开 户 行:
帐号:1202 0527 0990 0017025 帐号:
税号: 税号: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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