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所有的矿山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乙方愿意合作经营上述矿山;
(4)双方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诫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矿山地位于
第二条该矿山面积约为 亩,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
第三条甲方承诺拥有该矿山的开发经营权,依法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编号为: 。如第三方主张该矿山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矿山与他方进行合作经营,未于该矿山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第五条矿山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乙方于该矿山建立矿石生产加工基地。
第七条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终到期为至该矿山不具备开发经营的条件为准。
第八条甲方先期投入该矿山人民币130万元,占该矿山股份的40%。以后的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该矿山60%的股权。
第九条甲方尊重乙方以矿石开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矿山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山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矿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一条为实现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矿山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甲乙双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矿山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归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 甲方有收取经营利润40%的权利;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开发该矿山;
(3)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矿山资源的行为;
(4)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协议;
(5)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 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 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 乙方依法享有该矿山的使用、收益权利的60%,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乙方应当维持该矿山的工业用途;
(4) 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不得给矿山造成永久性损害;
(5) 乙方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6)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矿山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晌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二十一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该矿山,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各自的应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二十五条甲方拒绝交付本协议所指矿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300万/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协议指明的矿山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利润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双方约定确定的违约金标推。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完全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的,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他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晌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名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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