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旅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 总则
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甲方服务团队为乙方指定的商旅服务供应商,提供机票服务事宜。在旅行本协议书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书所涉及业务的行业规章等。
二. 服务方式
1. 甲方服务团队安排一名客户服务经理和一名旅行顾问专员组成的项目服务小组,专门负责乙方所有的差旅服务支持。如乙方不满意服务小组任何成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服务团队在乙方通知变更该成员7个工作日内替换该成员。服务小组成立后,如服务小组成员或成员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甲方服务团队应提前7天将变化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服务团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乙方有权认定原服务小组成员仍为甲方服务团队授权代表,且仍能通过原联络方式送达任何通知或往来文件。
2. 乙方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服务团队传送差旅服务订单,乙方应在订单中准确写明旅名,始发/回程日期,旅行目的地,舱位登机.宾馆.车辆等相关服务要求,并提供商旅人员证件号码即可。
3. 甲方服务团队在收到乙方的差旅订单后,应按照该订单立即办理机票预订事宜,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件预订状况回复乙方(最晚不超过乙方发出订单后24小时或订单要求的时间限制,以最快的时间限制为准),并注明乙方应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预订状态,价格,最晚确认和出票日期,限制条件等。但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机票预订状态下,在出票时限内电话通知乙方,及时告知提醒乙方出票时间以便乙方确认出票。
4.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规定,乙方应在各航空公司规定的最后出票期限之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服务团队出票,因乙方逾期通知或未通知导致该航班座位被航空公司自动取消的,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但前提是甲方服务团队已经将最晚出票期限及时书面通知了乙方,如乙方按照甲方服务团队通知的最后出票期限之前通知甲方服务团队出票,甲方服务团队应保证乙方能以甲方回复的预订条件获得机票。如出票时间限制有特殊变化,甲方服务团队应在变化后2个小时内通知乙方。
5. 甲方服务团队应按照各航空公司的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退票,机票变更服务。
6. 对订座记录的相关航班实行实时监控,及时提供航班变动情况,并在变动后2小时内通知乙方相关人员。
7. 甲方服务团队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机票报价,为乙方提出旅行需求当时同等条件下所能取得的最低价格。
三 授权
1. 乙方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甲方服务团队发送差旅申请单或差旅授权编号,甲方服务团队在收到乙方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出票等相关差旅服务事宜。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服务团队提供差旅申请单和指定差旅授权及签收人员的签字样本或其电子邮箱地址。若乙方提供差旅及签收人员发生变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甲方。
(接第一页)
2. 甲方服务团队应及时将机票的确认信息(包括所对应的价格和服务费用)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
真等通讯方式送给乙方,经乙方的指定差旅授权及签收人员对此确认无误后,应立即在收悉的差旅服务确认信息收据上签字确认或收到信息后(1个)工作日以内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回执给甲方服务团队以表确认,否则甲方服务团队有权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得到确认的差旅订单予以取消。
3. 在紧急状况下,乙方的指定差旅授权人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甲方服务团队确认出票,但乙方必
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回规定的授权方式的授权,作为正式的对账凭证,如乙方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补给甲方服务团队规定的授权方式,不应影响甲方服务团队对此计入月结帐单并由乙方全额支付的权利。
4. 如乙方的.指定授权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或不再为乙方工作,乙方应及时(最晚不超过48小时)以书面方
式通知甲方服务团队。若发生此类人事变动而乙方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服务团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已书面通知甲方服务团队而甲方服务团队未予重视并且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服务团队承担。
四 结算
1. 乙方所发生的差旅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每个公历月的1日至31日。甲方服务团队应于每个
结算周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乙方一份乙方所有上一结算周期产生的差旅费用的账单。乙方应完成账单核对并通知甲方服务团队开具发票。乙方在书面确认账单无错误后甲方服务团队出具确认金额的发票,乙方应在规定的付账期内将总费用支付给甲方,规定的付账期为15天(相当于每结算周期后的15天),结算方式仅限于转帐支票,银行托收,信用卡,现金。如账单有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服务团队更正。
2. 甲方提供给乙方每月的差旅明细对账单后,在乙方对帐无误后,甲方要备注在账单中提供优惠扣率给乙
方,单年度(1月-12月)国内外机票总费用达到RMB100万以下的额度,即国内段机票总费用(去除机票的燃油附加费和税率)和国际段机票总费用(去除机票的燃油附加费和税率)提供1%的优惠扣率给乙方;单年度(1月-12月)国内外机票总费用达到RMB100万元以上的额度,即国内段机票总费用(去除机票的燃油附加费和税率)提供1.5%的优惠扣率和国际段机票总费用(去除机票的燃油附加费和税率)提供1%的优惠扣率给乙方。甲方在酒店费用上提供3%的优惠扣率给乙方,返利方式可选择在账单中直接扣除或其他由乙方指定的方式。
3. 如乙方在付账期内仍未付清乙方已确认金额,则从宽限期满次日起乙方应每日缴纳欠款总金额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给甲方。如在宽限期以外连续二个月不按规定支付完乙方已确认的金额,则甲方服务团队有权暂时中止出票直至乙方付清所有乙方已确认的金额,并保留终止协议书和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所有欠款及违约金的权利。
4. 甲方服务团队确认的入账银行帐号信息如下;
五 其它条款
1. 甲方服务团队有责任为乙方工作人员的差旅信息及其它一切个人信息,乙方公司信息保密,未经乙方书
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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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服务团队提供的相关服务及优惠政策保密,未经甲方服务团队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
透露。
3. 如乙方客人持有航空公司的飞行里程累积积分卡(国内和国际)或航空公司的会员卡,甲方要全力支持
客人飞行里程累积的操作,根据乙方客人的需要为乙方客人申请记分卡通报积分信息。
4. 甲方服务团队不能直接或间接向可能影响乙方签署本协议书或支付本协议书项下费用的乙方的雇员或
其它代理支付任何款项。(此处“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服务或其它利益)
5. 若任何一方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无发预见且无法控制的不可抗拒力事件或政府
行为而致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 应在此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协议。在该等情况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此进行补充,变更或修改。经合乎程序要求的补充,变更和修改后的协议
条款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协议书章后,即视为本协议书的合法签约代表。
8. 本协议书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六 协议书期限
1. 本协议书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至2012年2 月29 日为止,协议书有效期为12个月。
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执壹份,本协议书自甲乙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书章后生效。
3. 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则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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