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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时间:2022-07-27 12:18:29 培训充电 我要投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买到假货了,怎么办?打12315,维权!这个投诉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但是你知道为啥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吗?又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希望对大家维权有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1

  一、消费者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我国已经颁布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该法的在于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的效力所及的空间、时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从主体的方面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受的权利包括:

  1.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3、经营者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4、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一)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要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当消费者用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责任的确定

  1.民事责任的确定

  经营者提供商业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的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侵犯消费者财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火、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

  (2)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经营者行为有法定情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若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首先让我们解释一个概念“生活消费”——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和精神产品。

  为什么开头要讲这个呢?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调整对象就是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行为。有的人为了生产或收益的目的去消费,例如“知假买假”,这些通通不归《消法》调整,所以遇着上面带有其他目的消费的,《消法》不管,你得找别家说理去。

  二、【经营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你买的商品(服务)出问题了,你慌,因为东西(服务)可能危及你的人身、财产安全;商家也慌,因为《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停止销售、召回等。

  至于这些措施是否收钱,这么说吧,只要商家你敢收钱,消费者第二天就会让你这家公司“祭天”。(自己错了,还让别人买单,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三、【经营者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开头让我先给大家普及一下开发票的好处:

  1、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2、发票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3、发票能够陶冶情操,怡人性情,让广大消费者树立远大理想。

  综上,开发票这种行为是必须的,能够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但在实例中,有的商家不愿意开,这时你就要把一本《消法》甩到他(她)脸上,“看到没,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出具。”无论如何,优秀的你也要把他(她)怼得哑口无言。

  四、【瑕疵举证责任倒置】有有两类商品(服务)在《消法》中有着特殊地位,称它们为《消法》的亲儿子也不为过,一类是耐用商品,一类是装饰装修服务。

  它们特殊在举证责任的倒置。原本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打个比方,你在商家那里买了一台冰箱,用了3个月发现有质量问题,按一般程序消费者须举证商品的瑕疵问题,但有了这一条,不好意思,举证责任就到商家那里了。

  这两类商品(服务)对消费者而言非常实用,有利于降低维权难度,但要注意它只有6个月的有效期——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五、【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有的商家打广告真的打出艺术感了,喜欢在自家商品上明码标注:七天无理由退货。

  简直正气凛然,就差被自己感动到哭。

  “七天无理由退货”什么时候成为商家的一项“善举”呢?

  《消法》第二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看到没,我要退那就得给我退。这是权利,不是施舍。

  有些其他的点(其实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说好多的),我要在这里啰嗦几句:

  1、有几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

  毕竟商家也不能当冤大头,你自己用完了之后说退货,搁谁,谁不口吐芬芳?

  2、七天的计算日期不是你下单的那一刻,而是你签收的那一刻,我见过一些客服很天真,这时候你可以跟他(她)普普法。

  3、商品质量纠纷不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限制,天大地大质量最大。

  4、你在给商家退货时,商品要完好,开始什么样,退回去就是什么样,将心比心,很好理解。

  5、要是有人问退货时,运费谁出,我只能说:兄弟,白嫖也不是你这么个“嫖法”,当然是买家出。

  6、很多电子商品卖家都在商品主页上写着“拆封”不退,这完全是不把《消法》当回事,只不过现实是很多买家怕麻烦,不想争而已。知易行难,世事大多如此。

  六、【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现在个人信息泄露泛滥,某天你在网上买了一条内裤,第二天你就可能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帅哥,我们这里的内裤与你的气质更搭哦。”

  这么说吧,没有消费者的同意,那些商家别整天发些乱七八糟的短信过来,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为什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客服一个劲儿对你喊着:亲、亲、亲,因为这些平台对你的消费行为是要负责的,不是甩手掌柜。

  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了残次品,你得找商家算账,这时候网络交易平台就有义务提供网络卖家的名称、住址等有效信息给你,如果它不提供,它就要承担责任.

  八、【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网上总是变幻莫测,你以为你聊天的是个美女,其实那边是个抠脚大汉。同样的你网上买了一件商品,实际收到货却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

  买家秀跟卖家秀总是那么神奇: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找它赔偿,金额是商品(服务)费用三倍,保底五百起步。

  九、【消费者协会组织】我们扯一下消费者协会这个组织,如何评价呢?一句话:消费者协会比你想象的更强大。

  12315这个号码的普及程度,恐怕仅次于110、120了。

  但归根到底,消费者协会也是讲证据的,它可以帮你协商,你证据跟不上也白搭。

  十、【争议解决途径】最后,真有一天,消费者和经营者要上擂台打仗,也要去寻几条解决的途径:

  1、谈判,万事以和为贵,看能不能达成和解;

  2、如果自己面子不够,就去找消费者协会组织去调解;

  3、经营者软的不吃,就来硬的,直接去行政部门投诉;

  4、消费者投诉没结果,可以想着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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