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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加气站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时间:2024-05-07 12:38:44 偲颖 培训充电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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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加气站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天然气加气站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欢迎大家分享。

天然气加气站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1:

  第一章安全措施

  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气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5、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培训内容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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