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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手抄报内容资料

时间:2022-08-14 23:42:57 手抄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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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手抄报内容资料

  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2]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该主题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在该组织召开的第35届成员大会上,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出了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获大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日由此设立。

201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手抄报内容资料

  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该主题日旨在促进各界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应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以达到设立该主题日的目的。

  每年的这一天,全世界和中国各地都举行多种多样的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的体现。维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查处了多少假商标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市民的维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的,贯穿整个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知识产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对知识产权法都是适用的,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都要贯彻和施行这些基本原则。作为民法之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还具有以下一些特殊的基本原则:

  第一,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原则。知识产品是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在其创造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脑力劳动者付出艰苦的智力劳动,另一方面又要花费许多物化劳动,如科研、实验的经费、设备等。对于这样一些需要很多物力和智力投入的知识产品,如果允许他人随意无偿地占有和使用,必然会影响知识产品创造人从事智力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学艺术的繁荣。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根据宪法的精神,以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对知识产品所有人及其合法受让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使其充分享受知识产品创造活动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从而促进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从事知识产品的创作、创造活动,以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繁荣我国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二,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应用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知识产权法对智力创造者的鼓励和保护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智力创造者的保护,鼓励其从事智力创造,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从而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并且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商品的流通,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过程中,就要考虑到一个制度的设计、一项判决的确定,是否有利于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应用,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一方面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享有独占权,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制度,例如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合理使(利)用制度限制,法定许可制度限制和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以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和广为利用,最终实现社会的发展与文化进步。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交流的原则。随着社会从简单商品生产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在货物买卖额无明显增加或者有所减少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转让额一直在大幅度上升,出现了版权贸易、技术贸易、专利许可证贸易等新的贸易形式。除了直接的技术贸易外,在货物买卖中,初级产品(原料或半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也在下降,而高级产品(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例在上升。这样,贸易中涉及专利保护的商品自然也越来越多。同时,除原料或一些半成品之外的商品,都会涉及商标保护的问题。[2]另外,各国投资者都把一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看作该国投资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基于此,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交流尤为必要。

  知识产权法的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第一项基本原则,即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原则,是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注重保护创造者的个人权利。而第二项基本原则,即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应用和技术进步的原则,则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在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以第一项原则与第二项原则结合在一起则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原则,构成了知识产权法中很重要的思想--权利均衡思想。其次,第一项原则与第二项原则是以对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为基点的,而第三项原则则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者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接轨并举的思想。

  综上可知,在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法的上述三项基本原则是具有坚实的内在逻辑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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