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实习日记范本

  7月19日 星期五 雨

  连续好几天都是下雨,真讨厌!

  今天上午有一个案件要开庭审理,我和肥仔去旁听。很冷清,只有一个审判员,一个书记员,(个人认为不符合程序,因为该案是采用普通程序,而不是采用简单程序)原告及几个旁听者~被告没有到庭~看了今天的审理过程,有一个感触就是:作为当事人,应该先好好了解一下自己有什么权利,应该怎样争取……如果没有办法了解应该向律师咨询,否则很难好好维护自己的权利!比方说那个当事人连“回避”都不知道是什么,还申请什么回避呢?(幸好法官给他解释了一下才清楚,但如果法官没有给他解释呢?)

  另外,今天把昨天李同志让我看的判决书中出现的问题和李同志说了(本来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两种不同的方式,而在判决书中却说仲裁委员会说“被诉主体不合格”,奇怪,“仲裁”怎么和“诉”弄在一起了?可是李同志说他是按仲裁委员会的写的,sigh,那个仲裁委员会也太没水平了吧!这么简单的错误也犯?但是作为法院,发现了错误就应该纠正,怎么可以将错就错,这样的判决书如果让内行看了岂不成了笑话?

  今天早上下班时,从地税局到路口这一段路都积了很多的水,只好把鞋子脱下来淌过去~~更惨的是在那里等了n久都不见公车,雨又很大~~好不容易来了一辆,竟然不顾我招手径直走了~~好想把那个司机PK了!

  最后只好拦了一辆“忠诚”……

  下午一觉醒来已经是2:34,my god!雨仍然很大,想想那边的积水,实在不想去了~我都没有鞋子可以穿了啊~最后三点多时打电话去请假(咔咔,我是不是很懒呢?)

  7月20日 星期六 晴

  终于等到了周末,嘿,好好睡一觉~~

  今天去爷爷家,好久没有过去了,没想到爷爷又去和“乐友”聚会 :P

  中午爷爷买来了北方饺,hoho~~很好吃di

  下午晓娟来家里聊天,到了四点多时就和她一起出来了~

  今天虽然没有什么事情,但是觉得很舒服。

  7月25日 星期四 晴

  这几天,没有什么新意,就是帮庭里整理案卷。

  今天终于接近尾声了~~~sigh

  今天的工作:钟同志让我帮他打一份审理报告,有2900多字,一个钟头把它打完了,呵呵;整理案卷。

  一个星期就这样要过去了,本来今天早上是有开庭的,但是因为我在打字,所以就没有去听了,下次不能这样浪费机会了,本来就是要去旁听这些案件,学点东西的……

  7月26日 星期五 晴

  早上去上班时遇到了王建喜老师, 特地出去和他打招呼。他说代理一宗刑事案件,今天要开庭……到了民庭,我和法官说我要去旁听,他们同意了。于是跑到楼下,是在十六审判庭。

  该案件是涉及非法行医罪的,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老师为被告作辩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被告的辩护人提出关于执业医师执照的规定是在1999年才颁发的,而被告在1999年也申请了执业医师执照,只是该执照还没有发下来。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没有职业医师执照就不是医师,那么在1999年之前的所有人都不是医生了,这可能吗?所以以被告没有执照就说她不是医生,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的。

  Ps: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也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开业行医。

  被告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

  另外,在死亡鉴定里说被害人死因不明,既然死因不明,那怎么能把责任推到被告身上呢?法律讲究证据的关联性,在这里,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那怎么能定被告人罪呢?

  7月29日 星期一 晴

  今天又去上班了,早上帮林文坚师兄打了一份判决书。

  下午跑去行政庭师姐那里聊聊,师姐是98年毕业的,行政庭只有他们两个女的,其他的去工作组了。在她那里喝了几杯茶后就走了……

  7月31日 星期三 晴

  今天下午没有什么事,我就跑到8楼的刑庭去找师姐,师姐毕业10年了,和文坚师兄一样。见到我,她很热情,倒水给我,和我聊聊当前的就业形势。师姐的意思是,如果要进政法线的话,最好就是把司法考试给过了,她还说如果过了的话,到时候是我选法院而不是法院选我~~~嘿,真有这么好的话,我要努力了~~~~

  8月1日 星期四 晴

  这几天都没有什么事情,很无聊的说,都不知道下星期还要不要去实习,如果还是这样无聊的话……

  现在只有一个信念,好好读书,到时候尽量找一个好的单位。如果在一个单位整天没什么事干,我怕自己的知识很快就会淡忘,更可怕的是自己的锐气会被磨灭……

  我不能说自己是一个很优秀的人,但我相信,只要我真的去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下星期不去实习的话,自己好好安排一下时间,好好复习一下民法。虽然学过,但那时候学的不是很仔细,而且“温故能知新”,多看一次没什么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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