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实习报告范文汇总5篇
在生活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院实习报告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实习报告 篇1
本人于20xx年7月在山东律师事务所完成了6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郯城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
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
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最后,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20xx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 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 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
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 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法院实习报告 篇2
一、 实习点滴
于老师给我实习的任务是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进而理解法律条文的实践适用,并熟悉司法审判的流程。每天我提前半个小时到法院,帮老师做做内勤。之后,老师或给我们一个案例,让我分析,每天下班时,把自己的分析结论成稿交给老师,第二天老师会和我交换意见,针对我分析给一些指导。每次同一个案例我会分析好几次,开始时,分析的很不到位,老师一而再再而三的点拨我们,直到我们对一个案例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合理的认识,老师一直把自己放在和我平等的地位和我讨论,这使我积极性很高,收益当然也很多。后来对案例分析有点熟悉了,我经常会提出不同的观点,且会给出自己的理由,有时候我甚至会和老师因为观点不同,争得面红耳赤,但是我很开心,老师对我的意见都很尊重,即使起先我的意见很幼稚,老师都会耐心的和我探讨,让我自己思考,反思,逐步认识到自己观点的缺陷,最终达到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法裁判的境界。
这些话虽然看起来有些大,在学校也背得滚瓜烂熟,但真正拿到一个具体的案例,要能做到对证据效力进行正确的认定,抛开先入为主的观念及个人情绪而中立的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在依法作出裁判,那真是不简单!尽管上学期实习时郭老师在这方面已经很好的指导了我们,但是过了半年,这一切还是想从头开始一样,又从头开始,法学的深奥可能就在于它总是新的,永远没办法给他一个定论。直到实习结束,我还只是初步能做到正确认定证据效力,基本能客观的还原事实,作出一个较为满意的裁判而已,但能达到这种程度已经让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印象最深的是一个案例是原告陕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这个案子最后是由我负责的,但从接手这个案卷达七八厘米厚的案子到形成判决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从一开始把焦点锁定在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到否定该焦点而转向讨论补充条款是否有效,我们无数次的肯定又否定自己,把原被告的证据翻了无数遍,资料也查了一遍又一遍,最终依据双方证据结合庭审,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查阅,我们得出的结论与最初的判断大相径庭。
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全程掌握,让我在专业技能上确实长进了不少。其他案件基本 也是如此,我们就这样一步一步的走向成熟。郭老师很少让我们去听审,实习40多天我只听过三四次庭审,郭老师认为不太复杂的案子,我们没有必要去听,所以我们大多时间都在忙着分析案例。
除了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做了很多案件审判的工作外,庭里其他老师也热心的指导我们熟悉了很多其他的法院日常实务工作,撤诉和送达的相关事宜,上诉的相关事宜及合议庭笔录的书写等等,这也让我们受益匪浅。
在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流中,让我们对法律职业,对社会,对世态人情等等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在实习中接触到的律师中,有些衣冠整洁,让人眼前一亮,给人一种思路敏捷,法律素养极高的印象,他们提供的证据就让人感觉很不一般,证据目录清晰,证据充分有力,很明显对当事人很负责,很值得我们学习;而有些则和一般当事人没什么两样,嘴里还充满了对法律职业的怨言,而提供的证据,也很不到位,对当事人很不负责。观察着这些律师不同的言行,通过与他们的交流,让我们不得不替自己想想,我们以后要是做了律师,会是什么样子?该怎么样?内心有一种现实的紧迫感。实习时也接触了一些当事人,透过他们的眼睛,我们认识了在百姓心目中的法院是什么样子的,学校之外现实的社会是什么样子的。
实习时,除了工作以外,我们与法院的老师们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从他们身上也学到了很多。
二、实习成果
实习40天,成果也是显著的。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修改的判决书共计6份,个人负责书写判决书2份,撤诉裁定书8份,中止诉讼裁定书8份,调解书2份及保全撤销裁定1份,还帮其他老师做了一些法院中的'日常事务,最终得到了民二庭老师的好评。裁定书的书写比较简单,固定的格式,只要细心些,找准法律依据即可。判决书的书写是有难度的,虽然有固定的格式,但要使认定的事实,得到的结论变成书面语言,内容全面简练,逻辑清晰严密,说理充分,判决适当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要求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对语言组织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修改的6份判决,每一份都修改了不下五次,每次都是自己给自己挑毛病,想方设法做得更好,真正的痛并快乐着。而自己写的两篇判决书,更是挖空心思,费尽了脑汁,写了又改,一字一句的斟酌,真正的是字字都是心血埃尤其原告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的判决书,写这篇判决书整整花了我三天时间,每天我坐在电脑前翻卷宗,翻法条,虽然最终成稿了,但还是不怎么理想,老师最后还指导着修搞了很多遍,就判决结果都改四次,虽然还不能算最终成稿,但我觉得这篇能代表我在法院实习的最终效果,下面给出的即为该判决书的事实认定,法理分析,最终判决部分:
法院实习报告 篇3
寒假时,我去了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实习,当时因为正值年初,也是我国农历年的年未,因此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比较多,法院的工作也显得相当繁多,我在法院实习的这一个月中获益良多,我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使我在学校学到的专业知识可以与实践相结合,同时我也学到了许多课本以外的知识,例如: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法律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寒假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一、主要工作: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享有审判权及其他司法权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同时,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处于中立和超脱的地位。
来到法院民事庭实习的这一段期间,我发现了从事法律工作的琐碎。而且体会到了书上所介绍的.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经济法调整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劳动法调整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案件,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的案件。
<1>开庭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实行合议制为原则,以实行独任制为例外,独任制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除此以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均应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
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要制作开庭笔录,将双方当事人在庭上所陈述的事实形成书面文件,以便庭后双方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检查自己所述观点并签字盖章。有些基础设施条件好的人民法院会对庭审过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这些最后都要用于归档。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是由法人进行的,法人作为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其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则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自然人就相对简单一点。
有时也会旁听一些案件,看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上互相质证与辩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涉及案件中双方争议的需要法官裁判的所有问题,既包括事实问题,又包括法律问题。代理人不仅具有相当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而且大多代理人都已经积累了多年的实务经验,并且如要做为代理律师出席的话,首先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的考试。
而法官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一般都需要和律师一样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法官在庭审中掌控全局,保证程序正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要求,法官必须在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之后才能对争议问题作出判断,准确地适用相关实体法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达成调解,调解应当符合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的要求,如达不成调解,适时运用法律进行判决。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同时需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就拿有关婚姻的案件来说吧,如果不了解婚姻本身,如何做出一个客观和公正的判决。
法院实习报告 篇4
一.实习前言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学校走向社会,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角色转换的问题。从一个学生转化为一个单位人,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认识到二者的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生时代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社会实践则意味着继续学习,并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时代可以自己选择交往的对象,而社会人则更多地被他人所选择。诸此种种的差异。不胜枚举。但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法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通过参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充实教学内容,是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使学生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感性认识,熟悉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运用方法、程序,掌握证据甄别、运用的方法、技巧,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在保护生产关系,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使学生坚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信念,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学制习建网设。
二.实习内容
这次实习的总要求是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意,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正确认识自我价值,巩固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我们的实习起止时间定为20xx年7月9日——20xx年8月7日,实习场所是在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下属的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1.组织纪律性方面,要求学生在实习中应认真遵守政法人员有关守则,并做到“服从领导、虚心好学、吃苦肯干、团结互助、热爱劳动、注意保密”。
(1)服从实习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2)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因生病、有重要事情而不能正常实习的,必须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带队教师请假。
(3)保持**大学学生的形象,遵守各项文明规范,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指导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待遇要求。
2.业务要求,学生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完成如下任务:
(1)熟悉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及其他有关司法工作的性质、任务、内容、工作方法和具体程序。
(2)在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方面,注意发现和了解具有地区特点的各类案件的新情况、新动态、新问题,注意学习指导教师的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办案经验。
(3)根据情况,在实习地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实习所在单位的业务学习和活动。
3.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当提交一份实习报告。
(1)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每天对实习情况做日记。实习日记应准确反映实习当天的情况,包括实习时间、场所、岗位以及实习方式和实习内容等
(2)实习结束之前,每个学生都必须认真撰写实习报告。通过撰写报告,系统地回顾和总结实习的全过程,将实践性教学的感性认识升华到一定的理论高度,从而提高实习教学效果。
法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能供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场所也很多,主要地点应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狱政管理机构)尽管各部门业务有共同之处,但差异亦很大。因实习时间较短,不可能把所有的实习地点、机构都实习一遍,这就存在优化选择问题。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是一切诉讼活动的终结。它要对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又要对各种诉讼主体的活动审查评价,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丰富。因此选择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地点,有利于学生接触实践,便于学生把学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由于人民法院存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综合考察各级各种法院的特点后,选择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场所最为适宜,主要有以下理由。(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性质、种类最全面。(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最多。(3)基层人民法院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广泛。当然,我们不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不利于实习,不利于实践,不首选这些机关,是因为公安局的案件局限性大,基本上是与治安、刑事案件有关。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多遇到的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律监督等法律实务,在法律的适用上,以刑事法律为主,对民事案件涉及很少,因而,我们认为选择实习基地时,应首选基层人民法院为宜。
法院实习报告 篇5
暑假参加社会实习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两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带带我的老师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这个暑假没机会领略到xx的热辣,而是奔向南方的xx,去进行暑期实习,实习时间从七月七号到八月二十八号,在xxxx法庭实习期间收获颇丰,在执行组整理档案,写执行通知书,送达文书,和法庭人去进行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接待来访当事人,实习下来学到了知识也对自己这个专业有了更深的认识。刚到法庭,似乎一切都被陌生感所笼罩,但也充满信心和好奇,头几天工作并不像自己想象中那么顺利,整理档案时发觉我总把各种文书顺序放错,只好请教办公室的人,在他们的帮助下,自己很快就能整理好一份档案了,这时才发觉原来在学校学习好,出来也不一定能整理好一份档案,看我们要学习的还很多。后来是写执行通知书,出去执行送达,财产保全。
感触比较深的是法庭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接触。其实书记员把执行通知书送到当事人手上,当事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间履行相应义务,案件基本就可以报结了。可是问题最多的就是这一环,有的当事人跟书记员软磨硬泡说能不能迟点履行义务,更有的直接拒签,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履行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时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司法拘留。这样下来执行组的书记员要做的事就会增加很多,通知银行,房产局,土地管理部门等进行协助查封,不仅工作量增加了,而且有的原告经常来办公室问案件进展情况,记得有一次一个原告一连三天每天都来法庭问案件情况,办公室的人很无奈,被告不肯履行义务,他们强制执行有一些手续必须办好才可以进行,他们也很没办法,只好对那原告说:我们有6个月办案时间,你的案子我们正在处理中,很快就可以执行完了,你先回去吧!你先回去吧,这是在那听到的比较多的一句话,每次原告听到这句话都是依依不舍,在门外徘徊一阵再离去,从他们眼神中可以看出一点失望。每次看到这种情形,都感叹其实工作人员和当事人都很想早点结案,只不过他们的角色不同不能相互理解的更深,虽然这不是全部,但也很普遍。有时候来也会有原告做一些无趣的举动,有次,一个中年妇女来问案件情况,催着书记员们办案,办公室的人让她先回去,说案件他们正在抓紧处理,很快就有结果了,没想到她第二天又来了,还说今天不破案她就不回去了,而且她还真坐在门外不肯走,书记员不忍心,让她先回去,下个月就可以来办理领款手续了。听到这她才悻悻离去。
当事人想早点结案的心情可以理解,我觉得他们也应该给予办案人员更多的理解,这样相互深层的理解,对于当事人与工作人员都有好处,关系不会弄的不信任甚至更糟。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给我印象也比较深刻,虽有点失望,也有点同情和担忧。有个原告在一家没有登记注册的公司上班,公司拖欠他工资,后公司老板跑了,工厂设备也被卖完了,到法院起诉说老板有辆车,经常在开,希望法院去执行,可法院查询后得知那车不是以那老板之名登记的,所以无法查封,原告当时很不解说那明明是他车,他天天在开,为什么不能查封,书记员跟他再三解释:那车不在他名下,以别人身份登记的,即使真是他的也查不了。可是他怎么也听不进去,一直缠着那书记员说为什么不去查,书记员没办法,告诉他说:像这种查不到财产情况,我们只有决定终止本次执行进行结案,等以后发现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原告还是问书记员说该怎么办,为什么他欠我钱,我拿不到钱。就这样那当事人和书记员说了近一个小时,最后还是满怀不解的离去。在一次司法拘留时,书记员跟被拘留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而且还跟他说了一些被拘留后可以怎么做,譬如申请复议等,可他还是很惊讶望着书记员说为什么抓我,为什么抓我,我触犯什么法律了?他没想到他只是欠别人钱没还,居然会被拘留,这让书记员也很无奈,不知如何答他,只好拿法条让他看。这不禁让我们担忧,虽说东莞是比较发达地方,但缺乏法律常识的人也很常见,那些比较落后的地方又是怎样的情形呢?看来法律工作者任务是很重的,我们也应该为这做点贡献。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承担着一份正义,这是在和一位书记员谈话中深刻感受到的。执行组难免要出去到现场进行财产保全,拍卖看样,去拍卖现场监督。我们办公室一位书记员带我去拍卖现场,那次拍卖由于最高出价没有达到法庭的保底价,所以没有成交,回来路上,我们谈起拍卖价格,听那位书记员说:设保底价也是为了防止相互沟通压价,不过这也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也是没钱还所以才拍卖他财产,别人值那么多钱的财产被你拍卖很低,对债务人不公平,债权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若是我们只想早点结案,完全可以省很多事,不必这样跑的麻烦,这样的话债权人利益受损,我们心里也会不好过,毕竟我们承当了一份正义与一种很难说清楚的责任。此刻明白,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有很多的考虑,责任大过于结案率。作为学术,我们可以说出自己的观点,但作为一个实践工作者,事就不能随便,更不能随自己喜好去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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