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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国十条”让商业保险发挥支柱作用
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明确释放出全行业将由重规模转向重民生的信号,并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为积极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出台的国家政策,日前,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宣布首款针对普通老百姓医疗保障、让老百姓真正有病能医、病有所养的惠民防癌保险在渝隆重上市。
健康保险迎来空前利好
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尤其是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政策利好。”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樊国昌认为,此次在“新国十条”中,29次提及“健康”、“医疗”等关键词,目的就是为了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下,去规划和发展健康保险,从而使健康保险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
“新国十条”提出,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对此,樊国昌指出,商业保险将成为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可以确保老百姓在赚钱能力逐渐消失的情况下,还能保证生活品质。其支柱作用一旦形成,中国老百姓的整体幸福指数也将明显提升。这也是中国商业保险大踏步发展的全新机遇。”
我市患癌人数6年增两倍
对于本地商业保险市场首款响应“新国十条”推出的“防癌”保险产品,重庆防癌协会秘书长、重庆肿瘤医院外科主任匡毅认为,其针对了国内防癌抗癌的最新形势,也响应了百姓对健康保障急迫的需求。
匡毅介绍,去年全市新发癌症约有5万例,发病率前6位分别为肺癌、结直肠癌、肝癌、食管癌、乳腺癌和胃癌。我市肿瘤特病办理人数已由2007年的7521例增加到2013年的1.34万例,6年间患病人数增加了近两倍。“由此可见,癌症已成为威胁我市居民健康的‘头号杀手’。但遗憾的是,有很多市民不太关心保险,特别是商业保险在防癌抗癌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恰是这部分市民其家庭情况难以承受患癌后巨大的经济负担。”匡毅说。
匡毅强调,并非所有的肿瘤都是恶性的。在市肿瘤医院,专科医生通过对病人的严格检查,会确定肿瘤是良性或恶性,以及分期、有无淋巴结转移等,再根据不同的肿瘤特点,选择化疗、手术等方案。
在患者治疗中间,可能出现身体疲乏、血象下降等反应,需要对症治疗,维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同时还要定期随诊,观察有无可能复发。“有一大部分癌症病人治疗效果是非常好的。但一些患者肿瘤发展到最后,可能是个不好的结局,比如再次复发或恶化。”匡毅说,这段时间病人会非常痛苦、非常瘦弱,治疗方面则主要以对症、止痛,改善生活质量为主。而不同的肿瘤、不同的分期,治疗费用相差很大。
据介绍,如一个早期的乳腺癌或早期的胃癌,做一个简单的切除,1万—3万元就可解决问题。但如果肿瘤发现得非常晚,淋巴结转移了,甚至到了三四期,就可能牵涉到用药以及手术,后期的治疗也非常复杂,费用可能会达到几十万元。甚至有一些病人需要更高端的治疗,费用还可能更高。
匡毅建议,预防肿瘤需要有较好的饮食习惯,不抽烟、少喝酒、锻炼身体,保持好的心态,“除此之外,购买保险作为生病以后的经济补偿,也是很有必要的。一些初期肿瘤患者治愈的可能性较高,但这往往需要患者家属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而后期产生的康复费及误工费,也会给很多本就不富裕的工薪阶层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新险种覆盖绝大多数癌症
樊国昌表示,本地首款以“新国十条”为背景研发的“国寿防癌险”,与以前的传统险种相比,在低缴费、高保障、确诊即赔付、保费豁免、康复金、满期返还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和多重保障功能。
“这款防癌险是应‘新国十条’中明确要求商业保险特别是国家商业保险公司与国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衔接,共同承担全民医疗保险责任,应民生之需而特别开发的。”樊国昌说,在这款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确诊了保险合同内所注明的癌症,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减轻患者短期内的治疗需求,“其实,很多患者在治疗后生存的几率都较大,如果消费者在治疗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约定,还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作为癌症康复保险金,累计最多可以给付5年,这是这个险种在研发上的人性化体现。”
据了解,“国寿防癌险”针对一些高发的特定癌症,如男性的前列腺癌、肺癌,女性的乳腺癌,儿童的白血病等,还特别增设了特定癌症的保障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此外,这款险种还有一大优势,就是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癌症,像子宫颈癌、皮肤癌这些不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轻症癌症(原位癌)等,都可以得到基本保险金额30%的赔付,保单继续有效。
“另外,若患者的癌症确诊日在保险合同缴费期间内,根据合同,可豁免患者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含轻症责任),从而极大地减轻患者和家人的经济负担。”樊国昌指出,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癌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可返还所交保费,这笔费用还可作为养老金的有力补充,让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
很多市民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已经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还需要单独去买防癌险吗?在理赔的时候,两个险种会不会有冲突?
“两个险种是可以叠加的。”樊国昌解释,“比如以往买了5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同时购买了防癌险,只要发生了癌症,就可以同时给付,从而大大降低家庭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目前的基本医疗除了只保一些基本病种外,其保障额度和对药物目录、服务目录方面也有不少限制,患者个人仍要承担比较多的医疗费用。“目前的大病理赔中,恶性肿瘤占到了50%—70%。”匡毅说,“多一个防癌保险,就可以获得双重的保障。只要家庭经济能力能够负担,这样的财务安排还是需要的。”
防癌险案例
张先生一家,父亲30岁,母亲28岁,儿子2岁。张先生为全家每人投保了3000元保费的国寿防癌险,交费期为20年,保险期间到70岁,基本保额为父亲:189873.42元,母亲:202702.70元,儿子:666666.67元。
详细保险责任为: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基本保额100%
父亲:189873.42元,母亲:202702.70元,儿子:666666.67元。观察期为1年,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基本保额30%
父亲:56962.03元,母亲:60810.81元,儿子:200000元。
共6种:前列腺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骨癌。观察期为1年,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基本保额30%
父亲:56962.03元,母亲:60810.81元,儿子:100000元。
共两种:原位癌、皮肤癌。观察期为1年,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每次基本保额20%,给付5次。
父亲:37974.68元,母亲:40540.54元,儿子:133333.33元。
癌症确诊后30日仍生存,给付康复金,以后每年对应日仍生存仍给付。
五、豁免保险费
癌症确诊日在交费期内的,豁免确诊日以后保险费,视同投保人缴纳了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18岁前身故按所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8岁之后按照所交保费的105%或现金价值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七、满期保险金
70岁时未发生上述责任,给付所交保费。
说明:身故保险金与癌症确诊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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