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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省医保新政策
导读: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发布,指出我省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该意见明确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除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但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这两个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具体标准以市(州)为单位制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校大学生的待遇享受期各地可另行规定)。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该意见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我省居民,门诊、住院、生育都可享受报销待遇。各市(州)还可以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妥善处理原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政策差异,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接续工作,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确保各项制度的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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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医保异地结算
异地结算又称异埠结算。是指不在同一城镇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经济往来的转账结算。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全国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将分三步走。
他介绍,第一步是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统计数据表明,省内异地就医的占比最大。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有30个省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持卡结算。第二步是今年上半年实现异地退休安置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把退休后的父母接到子女工作所在地,在异地直接可以看病就医结算。”尹蔚民说,第三步是在今年年底之前,实现所有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据人社部介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2016年底已上线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已有15个省份接入该系统开始试点。
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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