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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转移流程政策

时间:2021-02-21 15:03:55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2017深圳社保转移流程政策

  (1)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2017深圳社保转移流程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深圳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2、在深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事项程序

  1、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

  4、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2)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条件: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事项程序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事项程序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4)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5)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6)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条件: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深圳社保转移转入流程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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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人社规〔2017〕1号 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责任和缴费标准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可自愿向市社保机构申请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缴费比例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补缴月数不超过该参保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

  一次性补缴额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一次性补缴后,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三)缴费金额到账后,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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