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莆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记者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及我市实际,3月25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职工因同时购建多套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其支取及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5%。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任何一方征信出现信用卡透支及担保的,累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累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未结清的,则由公积金贷款可贷最高额度扣减多于5万元的部分,视为可贷金额。
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购建房本市辖区内的不动产信息为准。
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外,为防止发生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超过100%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启动贷款(含“公转商”)轮候制度,确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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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为有效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压力,更好地支持我市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职工的购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在支付首付款后(除一次性或分期现金付款外),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应全额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若因银行无法办理或职工个人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将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三、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8月25日起执行,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解释。
另外,在此前发布的《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通知》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也就是说,断缴的话将停止合同。如果这样子,就是至少要缴纳18个月才靠谱,前面6个月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后面12个月防止被断缴!
有网友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其实是为了防止部分购房者作弊钻空子!因为很多人在房屋贷款办出来后就停止缴纳公积金,这就导致目前莆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严重超过标准警示线,达到120%,致使莆田不能及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从而影响部分人的买房需求。现在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出台,有望使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方便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无论对购房者还是房地产行业,都是一大利好。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批准,现就我市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2016-201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计算公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
五、本汇缴年度“限高保低”标准
1、根据莆田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莆田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5元。
2、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1825元(4365元×5倍=2182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523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619元/月。
3、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095元(4365元×3倍=1309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3142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71元/月。
4、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执行。即: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3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8元/月;仙游县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23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24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2元/月。
六、具体要求:
1、汇缴基数核定时间:截止2016年8月31日。
2、到中心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
3、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4、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
5、缴存单位应为全员职工按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未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正常办理。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披露。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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