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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首套房贷款政策

时间:2021-02-16 19:32:48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2017二套首套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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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2017年二套房贷款最新政策公布: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由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个人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的通知。

  买第一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至40%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调整前: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 北上广深70%

  ①此前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北上广深二套房首付比例为70%。

  ②此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套房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二套房契税缴纳标准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契税缴纳的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公积金小知识

  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目前由哪些商业银行承办?

  答: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目前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南京银行、紫金农商银行承办。

  问: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44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为职工多缴了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多缴的部分由单位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审核后,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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