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如何申领社会保险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所需材料:
(1).《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3份;
(2).《职工退休公示证明》1份;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账单;
(5).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6).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需为农行、邮储行、农信社各支行);
(7). 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8).非本县户籍地参保人员需提供异地未参保证明,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工作人员告知。
2、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所需材料:
(1).《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3份;
(2).《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3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因病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需填);
(4).《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3份、个人申请、单位核定特岗性质报告(申请办理转转岗提前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
(5).《职工退休公示证明》1份;
(6).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对账单;
(8).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9).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需为农行、邮储行、农信社各支行);
(10). 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11).非本县户籍地参保人员需提供异地未参保证明,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工作人员告知;
(12).因档案记录不全需补充材料的,请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及联系电话)。
3、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金申领所需材料:
(1).《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2份;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人签名确认);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对账单;
(4).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需为农行、邮储行、农信社各支行);
(5). 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1). 乡(镇)社保中心审核盖章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1份;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月报表》1份(乡(镇)社保中心审核盖章);
(3).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通知书),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火化证明、发票,社区、村(居)委会证明(注出具证明人姓名、电话等)原件1份;
(4).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1份;
(5).申报人(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报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村(居)委或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1份;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①丧葬补助费:按全区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②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的8个月。
5、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1).《一次性结算养老待遇申请书》2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单或补缴单;
(3).申领人相关材料(身份证、与参保人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出国定居材料(定居国绿卡、本人护照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1份;
(5).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社区、村(居)委会证明(注出具证明人姓名、电话等)、注销户口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参保人员本人或法定受益人申请报告1份。
(7).参保人或申请人银行存折账户(需为农行、邮储行、农信社各支行开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所需材料:
(1)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缴费参保的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每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并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两面);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主、本人两面);
3、本人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用于办理养老金转账发放);
4、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3)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按照补缴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从补缴的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4)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5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存在多领、冒领养老金情况的,应先按照规定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应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抵扣的,再从其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之后再办理领取手续。
注: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死亡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存款利息),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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