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热点政策解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非因本人意愿导致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其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费的制度。
2.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是什么
①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要求填写求职登记表。
②申领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科(股)室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填写有关信息。
③申领人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窗口对申领人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定。
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审核相关科(股)室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窗口审核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月数进行核定,并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例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兼并重组或撤销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等情况);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2份、1寸正面免冠照3张)。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地一类区最低工资的70%执行(如:2015年度,我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以此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20元/月)。
4.什么情况下停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那些资料?
①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一式二份);
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1份);
③经参保地就业局审核的求职登记表原件(1份)
④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⑤以本人身份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账户名及帐号(可复印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⑥近期免冠1寸照(4张)
6.失业保险缴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我省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1%执行,个人缴费比例按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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