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济南社保政策调整
2016年12月31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布《关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文!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2017年第一季度为过渡期,期间特药费用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即先由个人支付,后审核报销。
第二阶段:过渡期满后,规范大病保险经办流程,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二:经办服务
1、特药定点医药机构
首批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暂定22家,特药定点药店暂定3家
2、特药责任医师
截止发稿,济南社保局已公布两批共计407位定点责任医师名单
三:特药待遇审核及购药流程(暂定)
1.需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需填写《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
2.责任医师根据病情填写《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
3.患者持《申请表》和《评估表》,身份证及社保卡,相关检查、病历等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通过后原则上享受1年特药待遇。
4.参保患者凭《评估表》及责任医师处方购药。
5.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四:结算方式
特药价格按全省医保谈判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医保谈判价作为药品销售的最终价格。
在有关规范文件下发前,暂实行单独处方、单独发票、单独结算单,并告知参保人留存好相关资料,待系统开发完成上线应用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现金报销。除特药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2016年济南的社保政策调整:
从4月1日起,我市将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不再分档,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比例将提高。
根据《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含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不区分个人缴费档次,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75%;在完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也就是说,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将改变原来按个人缴费档次设定支付比例的方式。
通知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由35%提高到40%;在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通知提出,将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将颅脑CT等诊疗项目以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共72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