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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0-12-26 14:20:26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江苏2014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4月3日下午,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江西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江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做出了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完善参保缴费政策;调整缴费工资指数政策,扩大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范围。

  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的省级统筹标准,为适度均衡各地参保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和水平,适当均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最高为岗平工资300%

  为进一步促进扩面征缴,提高参保覆盖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并与我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全覆盖

  与参保人员缴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衔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将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至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为充分体现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激励机制,《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范围,由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为从1995年10月1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完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政策

  《通知》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统一调整为:(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实行新老办法五年过渡期

  江西省人社厅副厅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使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对待遇差逐年分别按90%、70%、50%、30%、10%列入统筹支付;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分别按照30%、50%、70%、80%、9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统一按新办法执行。

  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在《通知》适用范围

  江西省人社厅副厅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通知》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通知》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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