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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奖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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