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很多人都不知道残保金是什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解答内容,快来看看。
残保金的定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残保金收取公式
[职工总数*安置系数(地区差异)—安置的.残疾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收入*调整系数。
注:安置系数根据地区不同而浮动,比例为:1.5%-1.7%
以北京为例:
200人的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应缴纳的残保金为:
(200*1.7%-0)*69521*60%=141822.84元,平均每人709.1元。
用以上公式计算,录用一个残疾人约等于减免59人的残保金
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该在每年的7月—9月期间到所属地税残疾人就业机构申报和缴纳。
具体的政策,每年7月都有相关文件通知。
残保金的减免政策
1、市地方税务局下载《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到地税残疾人就业机构申报。符合比例的不缴纳。
2、用人单位每年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经过残疾人就业机构确认,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用缴纳残保金。
3、2014年10月31日后注册的小微企业。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经残联认定后免征残保金。
4、安排一二级视力残疾人,1人按两人算。通过公式折算下来,1个盲人可以冲抵118人左右。每人709.1元。
不同情况的残保金计算方式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