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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残保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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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成财非[2016]7号)文件规定,保障金按月计算,按年汇总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保障金月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成都市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按月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月计算,按年汇总一次性缴纳。月应缴额按上年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月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当月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月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再除以用人单位当月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保障金。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所在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每月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见附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年度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将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定期抄送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征收的保障金按市和区52%、48%的比例就地入库;其余区(市)县按市和区(市)县10%、90%的比例就地入库。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保障金实行属地化缴纳后,由相关区(市)县按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上解市财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缴纳的保障金缴入市财政。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出现多缴、重缴、误缴保障金等情况需退库的,由用人单位填制退库申请表,并附原缴费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于5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单位当年应缴保障金的总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区(市)县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级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年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成都残保金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一、申报对象
成都所属2022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时限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基本要求
(一)单位申报的残疾人须持残联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残疾等级为1至8级的人员;
(二)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应在就业年龄段内;
(三)单位申报的残疾人须为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且须按月足额发放到位;
(六)用人单位须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操作指南
(一)登录系统
1、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rzsc.sczwfw.gov.cn/logon/password.jsp)点击“登录账号”。有法人账号的直接点击“法人登录”。
3、无法人账号的点击“立即注册”进行“法人注册”。
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注册方式点击“立即前往”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可能需要数个工作日,如注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咨询“四川政务服务网”)后再点击“法人登录”进行登录。
4、首次进入系统,需要先完善下单位信息,选择“单位信息维护管理”。信息填写完毕后,所有打红星的信息都要进行核实完善,点击保存。
如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与其他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劳务派遣,代理公司代买保险、代发工资等)请在页面下方“关联单位列表”点击“添加”按钮进行添加。
5、单位信息完善点击“保存”后再点击进入“残疾人安置管理”页面,点击“添加残疾人”进行残疾人申报(业务年度默认2022年,不要选择其它年份)
6、点击“添加残疾人”后首先进入“安置登记”流程,输入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号”后,点击“人员信息校验”系统将进行自动校验并填报“基本信息”和“残疾人证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填报完成后须进一步完善残疾职工的基本信息(红星为必填项)。
7、“基本信息”完善后进入“上传附件”流程,在“合同管理”行点击“添加”,上传残疾职工合同成功后,填写合同相关信息,最后点击“保存,下一步”。
8、如单位安置有多名残疾职工可在“残疾人安置管理”页面点击“添加残疾人”后按3、4的流程进行操作。
9、点击“保存,下一步”后自动进入“人员信息校验”流程,系统将进行大数据比对,单位须在“年月”列前勾选申报安置月份后点击“保存,下一步”,比对信息中绿色“√”的为大数据比对成功的,红色×为数据比对不成功。
10、 数据比对不成功的点击“保存,下一步”后根据提示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然后等待审核。
11、 完成以上操作后返回“残疾人安置管理”页面关注“审核状态”,如“审核状态”为“待审核”须等待审核,如“审核状态”为“已审核确认”,请先查看“安置确认(月)”与单位申报月份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返回查看(可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安置确认(月)”与单位申报月份一致请点击“完成申报”,在弹出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页面分别点击“已阅读,确认”和“确定”按钮。
12、 残联将审核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后,在“残疾人安置管理”页面出现“下载审核认定书”按钮,单位可自行下载保存。
五、其他说明
(一)单位报送的残疾人须上传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须为1年以上(含1年),且应涵盖当年残疾人在单位就业的全时间段(如当年签订两份合同,须一同上传),上传的合同应包含残疾人岗位、工资、甲乙双方信息,以及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的信息。
(二)单位报送的残疾人其工资、社保、医保信息系统将通过与大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成功的,单位须补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1、如系统无法比对出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信息,单位应当上传税务系统导出的“支付综合所得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或包含付款人、收款人、发放工资月份等信息的银行流水。
2、如系统无法比对出残疾人职工的社保、医保缴费信息,单位应当将社保、医保缴费证明上传待审,缴费证明应包含残疾人姓名、身份证号、缴费月份、单位编码、对应单位名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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