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保金的计算方法
6月28日上午,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举办了北京市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体通报会。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十余家媒体记者出席了通报会。
据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赵子龙主任介绍,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精神,本市今年4月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以下简称639号文件)。639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本市地税机关为保障金的征收主体,进一步理顺了保障金的征管关系。2016年开始,全市用人单位均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其中,上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先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是采用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而不是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征缴标准,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用人单位的缴纳标准将体现出差异性,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三是建立了相关公示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更加公开透明。
为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我市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639号文件精神,市残联于6月16日印发了《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45号文件对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时间、地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条件及所需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到市残联网站www.bdpf.org.cn查阅)。根据45号文件,今年我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以前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新办法实施后,2016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是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从2016年开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残疾人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军人就业的大力支持。
三是加大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以前年度,我市只有安排视力残疾1至2级残疾人就业的,才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从2016年开始,不分残疾类别,凡是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均可按照2名计算,且跨地区的招用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政策支持力度较往年进一步加大。
6月29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昨天,记者在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体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此外,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据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赵子龙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用人单位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改为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该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就业审核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至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至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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