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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
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并于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这使得此前市场热议的地方社保基金的投资有了最终的归属。
多位市场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有利于壮大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作为社保基金的最大头,养老金的入市对于资本市场是重大利好,预示市场底部的大机会。
据机构粗略测算,以1.5万亿的社保基金总规模计算,今年最多有近6000亿社保基金进入股市。同时,以长期、追求稳定收益为特色的全国社保基金的规范入市,对于壮大机构投资者、改善A股一直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意义重大。
改变投资者结构
2000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截至去年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国家社保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条例》明确,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事实上,早在2001年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就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不得高于投资比例的40%。而此次《条例》更多属于法规框架,内容多为纲领性质,更多是以义务和责任角度予以规定,重在监管。在管理运营方面,规定并不详细。其中,《条例》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对此,华泰证券研究员罗毅指出,此次《条例》由国务院出台,拔高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范运作的战略高度,将进一步提升基金筹集和使用方案上的审慎性,投资运作的稳健性,更利于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条例》的出台对资本市场形成重大利好,已经成为共识。
有分析人士指出,引导外部资金入市,是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上任之后最先的一个表态。推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已成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项重点任务。目前A股蓝筹股估值仍然处于历史底部区域,正是长期资金入场的最好时机。长期资金入市,将是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证登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我国股票市场中,投资者账户数量共有10161.08万,其中个人投资者账户数量为10132.09万,占比99.71%,机构投资者账户数量为28.99万,占比为0.29%。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分析指出,全国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投资者,比公募和私募更具有眼光,更加理性、注重价值投资和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的入市将改变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对整个资本市场是重大利好。
同时,全国社保基金属于长期资金,将有效增加市场长期稳定的资金供应,资本市场与社保基金有望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局面,社保基金入市利于A股步入慢牛。
前海开源基金则认为,社保基金的入市增加了其投资运用渠道,有利于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的目的。从改革角度出发,社保基金作为一个“航母”级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并不是简单的资金堆积,其规模经济的要求,将会促进证券市场深层次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
不过,也有一部分市场人士持谨慎态度,他们认为,如果不改变相应的考核制度,很难对社保基金这个大机构的运作模式有更大的期待。
《华夏时报》总编辑、知名财经评论家水皮则认为,社保基金的入市,关键不在于收益,而在于保障。同时,社保基金还有许多稳定收益的办法,比如债券、比如银行储蓄,也可以选择基金和股票性基金,甚至股权投资,这些分散的方式都是社保基金投资的方向,其入市决不仅是进入股市。
锁定哪些板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的要求,比起2015年8月推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养老金投资相同品种的30%要求更宽松,且养老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西南证券分析师张刚则认为,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追求稳健收益,预计后续配套措施在具体量化投资比例方面,不会做出调整。
那么,全国社保基金到底钟爱哪些板块和个股呢?
罗毅分析指出,金融股流动性佳+价值优+估值低是大资金的优选。养老金最重要的考虑是安全第一,使得养老金将倾向于投资分红股息率高、业绩稳定增长的大盘蓝筹股。2015年8月23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从8月24日起的四个月内,大金融板块一马当先,保险、券商、银行涨幅分别达到 42%、32%、25%,远远甩开上证综指。
西南证券发布专题的报告显示, 截至2015年三季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连续三个季度实施了增持的操作。连续两个季度的持股市值前三名的行业为金融保险、机械设备、信息技术。
张刚表示,目前正值2015 年年报密集披露阶段,4 月份也将迎来2016年一季报的披露,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业偏好和重仓股有望成为理性资金效仿的对象。
以下为全文 内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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