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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时间表(山东)
2014年7月31日,国务院向全社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从此“农村户口”和 “城镇户口”即将成为历史。从1995年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出台至今,山东省户籍改革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作为一个人口大省,山东省的户籍制度改革更是牵动了很多人的心。实际上,山东省的户籍制度改革已经领先全国十年之久。
1995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暂住人口登记、发证以及治安管理工作,同时也规定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已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准许在城市落户。同时,对购房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或购房款达到一定数额,也准许落户。
2002年,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在济南全市范围内取消户口性质分类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居民在市内迁移户口不再受城乡地域限制。但居民在迁入市区建成区时,仍然实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
2002年2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于在本市引进人才、高级职称人才、投资、购买商品房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和申请户口迁移。
2003年,临沂市取消农村居民户口和城镇居民户口性质。把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改为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04年9月,山东省公安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山东省的户籍制度的重大改革。在此次改革中,出台了针对职工、外来人才、购房、县域内户口迁移以及“三投靠”人员的落户政策。文件规定,从当年9月份起到2005年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户口的农业、非农业之分,完全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同时放宽落户条件,对于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可以落户该市户口,民营企业的职工也放宽了落户条件。为了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对于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人员,以及一些高级技工、管理人才等人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的降低落户条件。
此次改革,还提到“县域之内户口迁移全面放开”,即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要公民在现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对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政策,则取消了年龄、婚龄等因素的限制。
此外,在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意见还积极推进配套措施,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还对现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照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随即,山东省日照市、滨州市、德州市、威海市、潍坊市、淄博市等地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5年1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05年11月,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降低城市门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005年12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等级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职业和收入,同时,结合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位、学历)、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纳税、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条件,综合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市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迁入本市落户,实行相同的准入条件。
2007年6月,济南市公安局出台的服务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十七条措施中也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规定。其中降低了在济购房落户“门槛”。将现行的“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的条件降低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
2007年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
2008年11月,济南市公安局下发《放宽现行购房落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规定除了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外(含办理抵押贷款房),购买二手房取得房产证两年以上的同样可以落户济南。“从这次开始,于购房落户限制开始慢慢放宽,此前要求住房面积达到一定面积,而且还要付全款,还不包含二手房。”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户政管理科一名工作人员称,作为济南市户改试点地区,每年落户的人数大约为8000人,而绝大部分还是以购房落户为主,因此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对于那些购房者来说更为迫切。
2011年4月,德州尝试低门槛落户政策,并取消了外来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二者开始同等享受多个方面的社会福利。
2012年3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推开新一轮户籍改革。在本次户籍改革中,尽管各地对“租房落户”所要求的条件不尽一致,但新户改最大的进步就是落户条件从“有住房”转变为“有房住”。
本次户籍改革,“人的城镇化”成为重点,各地出台的意见也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济南商河县规定转户居民在享有“城市五项待遇”的同时,还可以保留 “农村五项权益”,淄博户改规定,农民落户城镇时,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土地,需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收回,同时保留各项惠农补贴。在农民较为关注的生育政策方面,烟台市还为转户农村人口保留了5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此期间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2012年后,日照、淄博、烟台、滨州、聊城、菏泽、潍坊、济宁曲阜等多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中添加了租房落户的宽松条件,但是对于实际租住时间有不同的要求。其中,日照要求“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5年以上”;淄博要求“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德州、潍坊、聊城和滨州等要求 “合法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而烟台和菏泽只需要“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 。
2012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出台相关规定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并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013年4月,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莱芜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居住地登记和人户一致”,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为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2013年8月,山东省全国人大代表2013专题调研动员会上,山东省积极推进“人的城镇化”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各种方式的人口聚集和新型社区建设,推动城乡居民在养老、社保、工资等方面实现平等待遇,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解决部分进入城镇的农村人口不愿转户口和部分城市不敢让符合条件者转户口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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