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5广州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最新消息
2014年12月,广州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该办法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乡居保政策,以“激励早参保、长缴费、多实惠”为重点,对原城乡居保政策进行修订,放开了政府补贴15年的限制,使更多参保人可以充分享受政府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延续原办法基本政策框架基础上,新办法重点加大了惠民政策力度。
其中包括放开政府补贴年限的限制,政府补贴可超15年,最高可达每人21600元,参保人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政府补贴未达21600元的,可继续缴费,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参保人可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新办法明确规定,广州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同时,还加大扶助特困群体的力度。特困群体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按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参保人死亡后的养老待遇问题,在新办法中同样得到修订与完善。参保人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连同政府补贴都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本人;丧葬抚恤费待遇也从2600元提高至3000元。
广州市委市政府一向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从2008年4月开始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起,不断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养老保险的体系建设工作。在2012年10月,率先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4年12月,广州共有123万城乡居民参保,约40万人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平均养老金574元/月。
1 参保范围
具有广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档次 | 缴费标准(元/月) | |||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 对应的政府补贴 |
集体补助 |
集体补助 对应的政府补贴 |
|
第一档 | 10 | 15 | 5 | 5 |
第二档 | 30 | 35 | 10 | 10 |
第三档 | 50 | 50 | 20 | 20 |
第四档 | 70 | 60 | 30 | 25 |
第五档 | 90 | 70 | 40 | 30 |
第六档 | 110 | 75 | 50 | 35 |
第七档 | 130 | 80 | 60 | 40 |
300 | 80 | 300 | 40 |
3 个人账户规定
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缴费方式
城乡居保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每次最长能缴纳未来1年的.养老保险费。
5 补缴规定
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以下二种情形可以补缴:
(1)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前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温馨提示
以下三项业务,参保人须在2015年12月前申办,逾期不再受理:
●对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缴费的年限,需要补缴的。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需要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的。
●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需要转按城乡居保办法缴费并享受待遇的。
6 提高原缴费规定
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参保人,下列两种情况可以提高原缴费标准:
(1)2014年12月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前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7 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满足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见下表:
领取养老金的 年龄条件 |
参保人群 |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 | |
累计缴费年限 | 领取养老金 | ||
一般情况:60周岁。 城镇户籍女性居民过渡情况:2012年8月时年满54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6周岁;2012年8月时年满53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7周岁;2012年8月时年满52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8周岁;2012年8月时年满51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9周岁。 |
2012年8月 已满60周岁 |
选择不缴费 | 基础养老金 |
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2012年8月时距离领取养老金不足15年 | 累计年限达到2012年8月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期间的月数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累计年限少于2012年8月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期间的月数 | 没有基础养老金,只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2012年8月时距离领取养老金超过15年(含15年) | 15年或以上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
少于15年 | 没有基础养老金,只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
8 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现标准为每月16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9 职保和城乡居保之间转移规定
“城乡居保”转到“职保”: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城乡居保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保”转到“城乡居保”: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城乡居保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乡居保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10 参保手续的办理
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相关申请资料,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送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
无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申请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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