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4年度天津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3号),对居民医保及相关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补助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2014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1、成年居民
参保档次:高档,筹资标准:1130元,其中,个人缴费610元,政府补助520元
参保档次:中档,筹资标准:830元,其中,个人缴费310元,政府补助520元
参保档次:低档,筹资标准:60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520元
2、学生儿童
参保档次: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58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520元
注: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11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100元。
二、新政策对困难居民参保报销有哪些规定?
对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由原来按低档次参保缴费调整为按最高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同时调整为按照最高档次报销。
三、与医保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调整?
(一)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
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的基础上,将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由55%提高到80%。
(三)增加了医疗救助次数
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由每年救助一次改为每半年救助一次。
四、与医保相关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调整?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即: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五、学生儿童待遇结算期调整后,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一)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问题
1、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每年1月份至12月份。
2、已经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四个月至2013年12月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3、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和报销问题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或行政村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不再为其按照学生儿童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不变,即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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