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各学校(幼儿园)在籍学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仍由学校统一代收,缴费标准为160元/年。目前,学校(幼儿园)已开始代收学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附
关于公布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相关科室(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公布如下: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由个人缴纳430元,财政补助420元。
2、被征地农民中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四档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由个人缴纳430元,财政补助420元。
3、城镇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居民,由个人缴纳330元,财政补助520元。
4、在校(园)学生,由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420元。
5、不在校(园)的婴幼儿、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420元。
上述个人缴费含1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60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在校(园)学生60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免缴。
特此通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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