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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部分
一、政策规定
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城区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应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三部分群体:
一是未成年城镇居民,指各类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二是老年城镇居民,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
三是一般城镇居民,指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驻城区的各类学校学生,不论户口地域、性质,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空挂户口以及长期在外地打工、求学的人员,只要能提供证明或能说明情况的,可暂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体户口簿上的人员,成立家庭的以家庭为单位,未成立家庭的以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力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一年以上)在城区生活居住的外来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暂住证明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
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注:“低保对象”,指经民政部门确定,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
“重度残疾人”,指经残联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双重身份的,只按其中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3、参保缴费
(1)设定参保缴费期
各类学校学生的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份,由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所有学生的参保费用后,按照隶属关系统一上缴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再收取。参保学生自2009年9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010年度我市普通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期为2009年的11月、12月两个月。凡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应在缴费期内缴纳2010年度参保的个人费用,逾期不再收取。
(2)实行持卡缴费制度
为方便已经办理参保登记并发放医保卡和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续保,实行持卡缴费制度。凡持卡居民参保、续保,持一人医保卡、身份证,可在缴费期内直接到城区任一建行营业网点缴纳全家2010年度医保费用;无建行营业网点的偏远乡镇(街办)居民参保缴费,由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代收代缴。
(3)简化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保,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卡,低保、重残人员,需提供低保证、重残证。除高中及以上阶段学生外的其他城镇居民需填写参保登记表。除低保、重残人员仍留存低保证、重残证复印件外,其他参保人员不再留存复印件。低保证需复印证号页、家庭成员情况页、动态管理记录页(该页无当期享受低保待遇记载的,应由所在街办或居委会加盖公章,并注明享受低保时限);残疾证需复印证号页、个人信息页。
(4)学生参保程序
参保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参保,按规定代收参保学生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将参保学生信息录入U盘批量增加文件,并用A4纸打印一份,连同《潍坊市城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汇总表》(一式2份),按隶属关系上报市级或区级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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