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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标准

时间:2021-01-19 17:18:48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由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是按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而用人单位是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工资之和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不作为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手续。

  这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以2013年北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例说明

  1、201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2、2013年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

  3、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职工,2013年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134元。

  根据上面的缴费比例可以算出,2013北京医疗保险单位最低缴费额为313.4元,个人最低缴费额为65.68元。

  在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明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市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资金,并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三个月内补足欠款、滞纳金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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