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上林县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如下:
一)办理对象
因转外、异地就医、新生儿或医保卡丢失、挂失或新补办、补办卡尚未领取等无法在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的医疗费报销人员
二)所需材料
共性材料:1、门诊病历;2、出院小结;3、疾病证明书;4、门诊或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原件;5、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6、医保卡(未办卡人员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经批准盖章的《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8、未能在定点医院结算的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10、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11、信用社、农行存折(卡)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与银行账号须为同一人);12、外伤现金结算报销的参保人员必须持排除刑事、自杀、酗酒、车祸等有法律效用的.证明,并有3个月的等待排查期。
补充材料:
1、报销住院前急诊或急诊留察费用的,需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急诊留察不住院的不用提供);
2、学生意外伤害报销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
3、新生儿住院费用报销,需提供: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1份(银行卡复印件上需注明银行开户名和开户行名称,申请人联系电话);
4、居民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娩证明(即疾病证明书)、本人身份证。
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扣除起付、自费药后甲类药按85%-90%比率、乙类药按75%-80%比率、丙类药按50%-70%比率报销。
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扣起付、自费药后,社区医院按85%,一级医疗按80%,二级医院按70%,三级医院按50%比率报销。
以上报销标准,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规定报销标准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注:因病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和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在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治疗的,需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未办理报备手续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延伸阅读:
失业保险金申领
1.所需材料
(1)、原单位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证明》;
(2)、《失业人员介绍信》;(标准格式可从市人社局网站www.12333.com上下载);
(3)、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5)、劳动合同书原件;
(6)、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及《失业人员转岗培训表》。
另:异地户籍失业人员要求转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交书面申请。
2.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县社保局备案,如失业人员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还须填写《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核定表》,并提供该人员的人事档案备查;
(2)用人单位告知手续办结后,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向县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
(3)县社保局业务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填报相关表格;
(5)县社保局业务窗口审核失业人员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职工失业证》和失业人员须知等;
(6)县社保局按月发放失业待遇金,并定期组织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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