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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时间:2020-12-25 15:03:01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4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2014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1

  从市政府办获悉,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调5%,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全市互认,该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市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0%,二级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90%提高到9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医保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个月左右。”20xx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入3.89亿元,实际支付2.64亿元,当期结余1.25亿元,结余率为32%;全市累计结余4.81亿元,按20xx年月平均支出,可以支付21.9个月。

  人社部目标任务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内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0%,我市目前报销比例只有67.8%。我市目前的报销比例在全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调整后基金可以承受。在原来基础上上调5%,调整后基金支出将增加2825万元,基金使用率为81.9%。

  文件显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6.5万元调整到20万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到12万元。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在市内跨区域转移,只认视同缴费年限,不认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与《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相悖,又与其他市州政策不一样。因此,无论是实行了市级统筹还是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地方,市内实际缴费年限都进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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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2

  九江:7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调整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提高至19万元

  省内异地就医纳入了医保报销

  昨日,记者从九江市人社局获悉,为实现江西省“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在九江的顺利上线,实现全市统一,我市对待遇支付水平和筹资等多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的《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于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待遇支付组合调整后更优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19万元

  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进行了组合调整。首先就是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更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15万提高至6万元、19万元。

  其次,门诊慢病的保障范围也更宽,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15种增至21种,新增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克罗恩氏病、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变应性亚败血症6种慢性病。将精神病的年度限额由20xx元提高至6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年度限额由25000元提高至75000元。

  同时,特殊人群就诊也更加方便。对于患恶性肿瘤需要长期进行放化疗治疗的参保人员,明确规定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计入特殊慢性病的年度限额标准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待遇的规定支付。调整后这类人群就不用办理住院,直接在门诊就可以进行治疗。

  以往,因为住院起付线标准过低,出现了许多挂床住院、挂床体检、小病大治等过度医疗、浪费医疗行为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流失。此次调整提高了参保患者住院个人首先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特别是首次住院个人起付标准,但同时又将住院医疗中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比例由15%下调至10%。将不需要住院的患者合理引导到门诊进行治疗,这样一来,对于病情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来说,住院后个人负担方面反而下降。

  省内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0% 大病保险支付85%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异地就医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其中,转省内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按80%、属于大病保险按85%标准支付。转省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按75%支付、大病保险按85%标准支付。同时为满足部分参保患者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到外地就医的心愿,合理疏导医疗需求,对于这类非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可自行到外地就医的,将原先不予报销的政策规定调整为下调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60%标准予以支付。

  缴费低于最低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缴

  此外,在统一个人账户上,将原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4档(在职职工34岁以下3.2%、35岁~44岁3.5%、45岁~退休前4%,退休人员5%)调整为2档(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5%)。这样简化了划入方法,将划账与职工身份相挂钩,重点向对医疗需求更大的退休人员倾斜。

  而在统一筹资标准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由原来的退休后个人和单位均不缴费的政策,调整为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他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2014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3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郑州市明年将实施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同程度上调,此外,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多个标准均不同程度调整。

  【职工医保】

  实际最低缴费年限

  从5年调整为10年

  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居民医保】

  18周岁以上

  每人每年200元

  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此外,将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程序申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014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4

  7月1日起,我市(沧州)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如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延长一个月,由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参保人年度内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等。同时,调整了应届大学毕业生、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等特殊人群的参保政策。

  取消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是医保基金对参保患者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才按比例报销,在这之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不同等级的医院,起付标准也不同。我市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以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在不同级别医院起付标准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对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从第三次住院起,取消门槛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对经核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急救住院治疗的,原医保政策规定,每次住院都有1300元门槛费。7月1日以后,在外地住院治疗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20xx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取消门槛费。

  应届大学毕业生参保无空档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从每年9月开始,待遇享受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即第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是按学年度缴费和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从9月1日开始,到第二年的8月31日结束。

  市社保局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7月份毕业后回到本市,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需要有6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如果参加居民医保,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相关待遇也是从第二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这位负责人表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医疗保障可能会出现4个月的空档期。

  这次政策调整后,我市在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凡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参加当年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从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

  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城镇居民应在集中办理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错过这一时期,只能在以后的集中缴费期内再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为了方便城镇居民参保,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限延长一个月,由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此外,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城镇居民,年度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参保费用由个人或家庭全额缴纳(含财政补助部分),且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才能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工作人员举了一个未成年人参保的例子,按照规定,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如果不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则需要缴纳400元,其中380元是财政补助部分,20元为个人缴纳部分。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城镇居民,尽量在每年的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影响个人享受医保待遇。

  破产改制单位医保缴费方式调整

  按照以前的政策,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在职员工缴足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必须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政策调整后,对于破产等单位的参保职工,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不再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选择内退和承诺等退人员,医疗保险费不再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而是按照在职人员缴纳医保的规定,每年缴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就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大额补充医保费当月可报销

  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虽然不再缴纳,但应该每年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正常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年都有个别退休人员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大额补充医保费和其他补充医保费,很多时候只有住院了才知道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没有缴,因而影响报销。原来,对于没有按时缴纳各项医保费的,自补缴之后6个月才能享受各项医保待遇。不过,政策调整后,可在补缴欠费后,从补缴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保不设等待期

  调整后,原参加新农合或职工医保,并缴纳全年度参保(合)费用的参保人,当年在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如在农村老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口迁到市区后,只要在当年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便可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策调整前,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需要有3个月的等待期,也就是说,第二年的4月1日起,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调整后,当年按时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便没有等待期,可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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