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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
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的指导意见》(京卫医字[2000]33号)文件的要求。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服务行为规范,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管理制度健全,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处方、转诊、财务管理、奖惩等制度。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配置必须符合京卫医字[2000]33号文件关于《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要求》中的基本设备要求。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必须设有独立的全科诊疗室、治疗室、药房、健康教育室等。
七、严格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专(兼)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清单。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配置1-2名全科医师,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全科医学概念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九、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四证:《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护)师资格证书》、《医(护)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十、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医疗收费票据。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全周日24小时服务。
申报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五、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六、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七、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八、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数据软盘(以区、县为单位统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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