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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时间:2021-02-03 13:08:08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记者近日从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会上获悉,我市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覆盖面,确保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推行的一项惠民政策。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邛崃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在园、在校学生儿童;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18岁散居儿童。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150元/人?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成年人低档160元/人?年,高档320元/人?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低档230元/人?年,高档46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中,凡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需缴纳保险费26元/人?年,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费。

  据了解,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银行代扣方式参保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以现金方式参保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11月2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园在校学生儿童可在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办理现金参保缴费;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含特殊人群和现役军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订代扣协议,协议长期有效。散居儿童、扣款失败的签约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现金参保缴费。出生60天内的新生儿购买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在市政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购买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如对有疑问的市民可拨打市医保局电话88761370咨询,或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咨询。

  延伸阅读: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日前,市人社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成都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60元和每人每年320元两档;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或230元两档。同时,根据《通知》,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2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年160元和320元两档

  《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成年人参加2017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60元和每人每年32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符合相关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7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2016学年度大学生和2017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每人每年460元或230元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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