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上转到医疗机构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2016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220元一个标准后,任何一个参保居民如果去省级联网医院(如:省立医院)住院时,可以在我们当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县医保处进行备案,医保处可在省级平台将病人的住院信息直接转到病人在省级联网医院住院的报销系统,使病人出院时直接享受报销待遇,并且享受高于当地约25%的报销比例,同时减少参保患者回镇送材料的麻烦。这充分体现2016年统一缴费标准220元给我们城乡居民带来的方便和实惠。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在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直接为50%;取消二次补偿制度的麻烦。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2016年门诊慢性病病种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以上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在县人民医院曾经有一位肺癌患者,花费总钱数是61620.48元,出院结算时医疗保险报销后,没想到同时得到了大病保险补助7370.04元。在联网医院住院患者,只要符合大病保险的条件,出院结算时大病保险补助即时得到。
(五)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000元。
(六)参保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进行报销;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七)参保居民因外伤、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没有定额限制。
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详解: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
(四)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居民参保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和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成人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及婴幼儿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录入个人信息,打印《哈尔滨市参保居民信息核对和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于缴费期内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录入个人信息,打印《缴费通知单》,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五、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于2007年11月30日前,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退保、退费和参保手续。
六、学校或托幼机构如何为学生儿童办理参保登记?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学生儿童参保信息采集和录入软件,按要求录入单位和学生儿童基本信息,单位代办员携带存储上报数据的 U盘、《参保申请表》、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的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每年规定时间内重新上报全体学生或儿童基本信息,以便核定学校或托幼机构本学年度代收代缴的医疗保险费金额。
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到市民政或市残联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提供认定后的《参保申请表》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材料须经网上核实)。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保的居民,还需携带医疗保险证和原缴费收据。
八、参保居民如何申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参保居民在确认参保缴费十个工作日后,携带《缴费通知单》、银行缴费收据到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办地点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制证工本费收据;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在学校和托幼机构领取。
九、参保居民如何缴费?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收缴。
十、城镇居民缴费期限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注: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哪些居民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主要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学生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儿童。
十二、“成人居民”缴费标准?
“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90元。
十三、“学生儿童”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十四、中断缴费后,如何办理续保缴费?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三个月内的,携带户口原件和医疗保险证,属于政府特殊补助对象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于每年3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续保手续,领取《续保缴费通知单》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所欠医疗保险费。自补缴欠费两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原缴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十六、城镇居民退出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它医疗保障形式的,原缴费用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十七、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所缴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居民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原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还剩余的医疗保险费。
十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人员,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所缴费用如何处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接的,有何规定?
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所缴费用不予退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接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转移申请单》,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参保形式转移,参保居民应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或5%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自变更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九、居民参保后如何持卡看病?
参保居民须住院治疗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用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成人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包括哪些?
成人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十一、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门诊包括那些?
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门诊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十二、患有特殊疾病需门诊治疗的参保居民如何办理特殊门诊申请手续?
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可在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以下简称《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由主任医师填写诊断及治疗经过,提出治疗方案,医院医保办审核。参保患者持医院出具的《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三、参保居民办理市内转诊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申请表》(以下简称《市内转诊申请表》),主任医师出具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持《市内转诊申请表》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医疗保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四、参保居民转往的市内医疗机构有那些?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二十五、参保居民办理异地转诊有何规定?
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在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转诊申请表》),由主任医师出具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参保患者持医院出具的《异地转诊申请表》及医疗保险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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