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人员类别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
基层选定 医疗机构 |
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
||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
80% |
40%(直接就医) |
1000元/人 |
50%(经基层医院转诊) |
|||
其他居民 |
60% |
/ |
600元/人 |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目前,广州市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6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员患有上述门诊指定慢性病的,须经具备诊断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应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
备注 |
基层医疗机构 |
70% |
50元/病种·月, 不滚存,不累计 |
参保人员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
其他医疗机构 |
50% |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门诊特定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的一致,但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
起付标准 |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
尿毒症透析 |
无 |
/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
/ |
|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6000元 |
|
血友病 |
/ |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
6000元 |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
3000元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3500元 |
|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
420元 |
|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
560元 |
|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
560元 |
|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
560元 |
|
家庭病床 |
300元/期 |
/ |
急诊留院观察 |
1000元/次·年度 |
/ |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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