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施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青年报记者昨天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了解到,根据《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即享医保
据介绍,《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登记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非在校在园幼儿,可前往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后,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逾期缴费满3个月可享医保
《细则》规定,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等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新生儿除外),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个月内一次转院原则限一所
按照规定,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及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就医管理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一所,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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