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天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哪些医疗费用可报销?
从市人力社保部门了解到,本市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针对近期居民比较关心的问题,市人力社保部门专业人士予以解答。
大病保险覆盖哪些人群?
凡是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尤其是农村居民和学生儿童,直接纳入大病保险。
哪些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特)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指的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三目”范围的住院、门特医疗费用。“医保三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此外,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也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2015年度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特)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 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
大病保险如何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能实行联网结算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大病保险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垫付报销一同办理。申请时,参保人员需将住院(含门特)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保险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交参保所在的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学校、托幼机构。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每半年给予一次特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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