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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城镇医保9月起实施新支付标准
记者昨从市医保处了解到,我市调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目前,《关于调整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已经印发,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市人社局局长蒋湘晖对即将实施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做了哪些调整?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类
大病医疗互助筹资标准
120元/人/年→160元/人/年
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6万元→8万元
大病医疗互助:12万元→20万元
年度累计总限额:18万元→28万元
起付标准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15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70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
按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分段自负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14%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12%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1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
●3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9%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8%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70%执行
●8万元以上28万元(含)以下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段
参保人员自负比例为6%,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超出2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类
起付标准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A、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12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70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0元
B、学生儿童
按A类标准的50%计算
●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
参保居民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24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在校儿童门诊、定点门诊处就医,免收门诊统筹起付额。
3——其他政策调整事项
●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每次起付标准,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为1500元(其中参保居民为12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7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为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其中,办理了职工医保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单位为其成建制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其住院起付标准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按规定经参保地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至统筹区外转诊转院住院手续的,以及在株就读的外地籍在校学生儿童经学校证明回户籍地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负20%。
●已办理了异地安置到统筹区外手续的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住院而又未办理取消异地安置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的相关支付政策执行。
●探亲、出差、旅行期间突发急重症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凭相关证明经审核可予以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负30%。
【新政解读】
职工医保所指的大病非特指某一种疾病
蒋湘晖说,职工医保所指的大病,不是特指某一种疾病,而是指产生的医疗费用达到了一定数额。此次调整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逐步缓解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等突出问题。因此,此次将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增加至20万元,比老政策增加了8万元;20万元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段,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报销94%,能极大地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需要提醒的是,年度累计支付总限额28万元并不是指报到手的钱,而是指该年度内可进行报销的最高金额。比如,2014年张三因为治疗花费了50万元,也只能从28万元内,减去其个人自负部分,然后按政策相应报销。
在校学生儿童
门诊统筹起付额取消了
蒋湘晖说,在校学生儿童是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主体。根据前期调研得知,包括幼儿园小孩、中小学生、大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诊费用发生的比较低,根本就达不到起付金额标准,导致很多学生享受不到普通门诊统筹的优惠政策。因此,此次调整,将此前的门诊统筹起付额(10元)取消了,即直接在产生的医疗费用基础上按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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