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2015新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1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医改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xx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xx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122元),同时个人缴费在20xx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力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新医改”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作用。未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要尽快组织、认真测算并制定方案,务必于今年五月底将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xx〕11号)。各统筹地区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基金存在风险的统筹地区应认真测算、合理确定总额控制目标,坚持综合施治,坚持付费总额控制与日常监督并重的原则,促进总额控制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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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王冬祥介绍,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有所调整,由当年第一季度调整到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缴纳,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预缴期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待遇,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错过预缴期缴费的,一旦生病住院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介绍,除了缴费时间的调整,为有效防止小病住院、大病保养的情况发生,维护全体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同样住院起付标准,并由原来每年收取一次调整为按次收取。第二次住院以后,每次按第二次标准收取。
此次调整,还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户口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办理参保手续。出生100天(含10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出生100天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据悉,在此之前,新生儿参保手续要在次年的1月—3月办理。
据了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20xx年度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未成年居民缴费金额80元;成年居民180元。
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居民,可于10月1日起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保险证到户籍所在的社区缴费;初次参保的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及相关费用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需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居民可享受住院及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即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保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温馨提醒:广大符合加入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务必于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参保费用,以免过期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加重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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