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杭州统一实施新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
近日,杭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州将在现有大病医疗保障(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办法的基础上,新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组织实施。
据了解,大病保险将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15种特殊药品,即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FreseniusS、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等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市级统筹。
大病保险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阶段,各统筹地人力社保部门将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并自行经办管理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市级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行管理。
此外,制度建立了由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负担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按政府或单位承担70%,个人承担30%的比例,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障基(资)金中整体划拨,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根据制度规定,大病保险按医保年度结算。一个结算年度设置一个起付标准。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发生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今后,凡是参加杭州市各统筹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以及参加杭州市各统筹地医疗保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均可享受该项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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