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
农村医疗保险不是什么都报销的,有一些是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有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巡诊费等;还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1、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②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自请特别护士、陪人床位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近视、斜视矫正术、验光、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色斑牙治疗、牙列正畸术、包皮环切术、鼻中隔矫正术)。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妇女妊娠期间的安胎、保胎、流产、引产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无明确病因的发育迟缓、早熟、月经失调、功能性子宫内膜出血没有并发症者、更年期综合症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⑤各种医疗咨询、鉴定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助视器等康复性器具(义肢、助听器、助视器按残联部门规定专项的康复资助除外)。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
④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
③输血及其相关费用。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输卵管堵塞再通、人工受精,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等)。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③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类别的保险费。
2、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尿布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取暖费、卫生费、生活用品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3、其他范围。
(1)故意自伤自残(未成年人及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染性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服用毒物、误服或过量服用药物所产生的住院费用。
(3)妊娠、流产、引产、及其它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疾患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就医、入狱服刑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及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6)以留观及挂床、家庭病床的形式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若住院期间超过(含)2天未在医院住宿的`。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通知之日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外伤住院参合农民,未报案,不能提供受伤地公安、交警部门排除因斗殴、自杀、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记录的相关证明的;已报案,不能提供相关部门责任认定书的。因驾驶机动车无第三方责任受伤入院的还需提供本人驾驶证和该机动车行驶证,如属违法、违规的不予报销。
(8)由本条(1)—(7)点所引起的后续治疗的费用。
4、在医疗机构单纯做检查的医疗费用(转院、病情危重、死亡除外);在国内医院的华侨港澳病房、疗养院、康复医院以及非普通病房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费用;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擅自抬高物价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办理报销的参合农民若遗失发票,则该次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出院后两个月内,跨年度或在外省务工的三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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