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2015年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比例上调
日前,威海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比例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威海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比例有所提升。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住院医疗费用方面,对统筹基金支付以后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对七至十级残疾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70%;
(二)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50%。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门诊医疗费用方面,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与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年累计负担超过400元,超出部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对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复原军人,补助比例为超出部门的45%,但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
(二)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超出部分的30%,但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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