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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全文)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03年起,在我市范围内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保障范围广覆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嵊州市各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或村,经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1、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投保年限已符合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三、缴费标准和办法
1、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分A、B、C三档:A档18000元,其中:村和个人交2000元,政府补助16000元;B档27000元,村和个人交9000元,政府补助18000元;C档36000元,村和个人交18000元,政府补助18000元。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2、缴费时限。对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二个月内办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被征地起二个月内办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3、缴费办法。①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凡征用土地达70%以上的村必须全村参保,70%以下的村允许按被征土地人口比例参保,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②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均由所在村登记造册,经公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报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办理“农转非”后向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享受条件和待遇
1、享受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享受待遇。享受待遇对应缴费标准:A档100元/月,B档150元/月,C档200元/月。
3、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1、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举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促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2、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就业意向的人员,可向所在地街道、开发区和社会劳动保障所申请参加培训。
3、街道和社会劳动保障所要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被征地农民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力交流会,优先推介就业;劳动保障所应在所辖地就地开发就业岗位,以实现多渠道就业。
六、资金筹措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般由参保人员个人、所在村和政府共同出资筹集。所筹集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作他用。
2、所在行政村集体缴纳部分不得低于1000元,资金从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
3、政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助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筹措。
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费由市社保局负责收缴、管理及保值增值,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存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七、个人帐户管理
1、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社保局发给《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并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
2、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金由个人及村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组成。个人帐户金按银行同期一年存款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3、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按下列先后顺序支付:A、个人帐户金;B、政府补助金。
4、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帐户金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
5、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应在30天内到市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被征地农民死亡时,其个人帐户金(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八、档案管理
市社保局要设计系统软件,实现系统管理,并为每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档案,将个人档案全部输入电脑,做好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管理费用按每人60元标准由村一次性缴纳。
九、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中在市区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及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到达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时,其养老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金;选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退还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4、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允许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允许继续保留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5、已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其原知青养老保险关系仍可予保留,仍按嵊政办[2002]63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
十、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1、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为加强领导,建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2、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工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衡实施。
十一、其它
1、今后,政府将根据土地征用补偿费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参保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作适当调整,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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