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日前,宁夏自治区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现行制度,推动全面建成公平、 统一、 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明确,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村集体(居委会)等,可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金额以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为上限,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宁夏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宁夏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通知》 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被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通知》指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在迁入地提出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宁夏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推动乡镇(村)、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落实经办管理服务人员。加强对经办服务人员的'考核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在服务对象较多的地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步伐,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宁夏还将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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