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养老保险接续缴费
2014年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养老保险接续缴费
◆办事项目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办理接续缴费
◆办理机构
1、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至参保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2、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3、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沪府发(2011)74号];
4、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继续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
3、若在首次缴费后账户发生变化,需重新提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4、若在首次缴费后,参保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另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灵活就业人员填写专用)》(申字4-1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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