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交的办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超过46周岁,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不多,根据缴费和领取待遇之间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关系,政策允许参保人自愿选择是否一次性补缴,并享受政府补贴,政策规定允许补缴的年限为15-[61-(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年份-参保人出生年份)];
中断性补缴是参保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因个人原因没有按年缴费而进行的补缴,中断性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根据《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补缴申报如下:
(一)申报
参保人应到当地服务中心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
1、一般补缴:按年度补缴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整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补缴申报进行审核,符合补缴要求的,在农保系统中录入补缴申报信息,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由参保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交参保人,同时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2、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补缴资金收缴。
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一)申报
为本年度或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资助)的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办理集体补助缴费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集体补助申报清单》);
2、有条件的.,应提供《集体补助申报清单》的电子文本;
3、村集体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需提交村(居)民会议形成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有关决议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申报清单》有关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定期匹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生成《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交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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