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的规定,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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