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
7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本次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定额调整标准为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标准是: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倾斜调整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通知要求,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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