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河南养老金计算方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参保人员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下同)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a= 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1=[(n1×1.0000)+(W1/V1+W2/V2+……+Wn-1/Vn-1)]/M1
M1为n1+M,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1为零;当n1 不是整年时,n1的值为n1的整年数加1。
M——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中,W1与V1、W2与V2……Wn-1与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V1、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b= Vn-1×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2=(W1/V1+W2/V2+……+Wn-1/Vn-1)/M
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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