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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

时间:2020-12-31 10:26:53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内蒙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广大市民的养老、医疗等问题,而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了全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下面是详细情况。

内蒙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

  本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其中,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0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

  另外,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满2年的,可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可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内蒙古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做出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每月1200元。此外,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在所在单位所缴纳的年限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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